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民初1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与孙玉娟、李怀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李怀海,孙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22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负责人闫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刚,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被申请人:李怀海,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孙玉娟,女,1973年6月5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怀海、孙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怀海、孙玉娟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95389.1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怀海、孙玉娟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95389.1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2997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莹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