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建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秦建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建筑,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系本案被害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建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蓝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被告人秦建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建筑女儿安某与婆家关系不睦,有身孕的安某于2016年7月在娘家居住生活,9月29日第二个孩子在娘家分娩。因给第二个孩子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安某婆家不给,致使双方矛盾激化。2017年1月27日19时许,安某携带一桶尿和被告人秦建筑来到秦州区华岐乡余家坪村安某婆家质问时,安某将尿泼在婆婆马某身上,二人发生撕扯并从廊檐台阶上跳到院子,马某就将安某带来的尿倒到大门外,安某进到上房把桌子上的供品抛到地上,马某因此又和安某争吵并厮打,其后马某又辱骂秦建筑,秦建筑回骂时马某与秦建筑撕扯在一起,马某用手挖秦建筑的脸时,秦建筑将马某的手捏住拧了一下致其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建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秦建筑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秦建筑辩解,他没有殴打被害人马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诉称,因秦建筑的伤害行为致其人身遭受伤害,要求秦建筑赔偿医疗费3749.08元、误工费6330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补助费1497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31493.08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建筑女儿安某与婆家关系不睦,有身孕的安某于2016年7月在娘家居住生活,9月29日第二个孩子在娘家分娩。因给第二个孩子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安某婆家不给,致使双方矛盾激化。2017年1月27日19时许,安某携带一桶尿和被告人秦建筑来到秦州区华岐乡余家坪村安某婆家质问时,安某将尿泼在婆婆马某身上,二人发生撕扯并从廊檐台阶上跳到院子,马某就将安某带来的尿倒到大门外,安某进到上房把桌子上的供品抛到地上,马某因此又和安某争吵并厮打,其后马某又辱骂秦建筑,秦建筑回骂时马某与秦建筑撕扯在一起,马某用手挖秦建筑时,秦建筑将马某的手捏住拧了一下致其受伤。马某丈夫余某2拨打110报警。马某经天水四O七医院诊断:左腕部损伤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并桡骨远端骨折。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左腕部损伤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并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马某系农民,受伤前在家务农。受伤后于2017年1月27日至2月3日在天水四O七医院住院治疗6天,其儿子余强强护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3749.08元,依据马某提供的有效票据计算。2.误工费依据马某住院6天,出院后石膏固定,依据出院证明酌情支持60天,按照2017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农业年人均工资41861元每天114.69元计算,计6881.40元,因马某诉请了6330元,故支持6330元。3.护理费按照2017年居民服务业年人均工资39220元支持住院6天,计654.36元,因马某诉请了600元,故支持6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住院6天,每天40元,计240元。5.交通费因马某受伤后当晚包车到天水四O七医院住院治疗,虽然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因其实际产生了交通费用,故支持200元。以上共计10219.08元。关于马某诉请的伤残补助费,因其未作伤残鉴定,故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亦不支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系被害人马某家属余某2拨打电话报警。2.报案材料,证实余强强报称2017年1月27日晚秦建筑在其家中将其母亲手腕致伤。3.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她与秦建筑是继父女的关系,与马某儿子余强强是夫妻关系。2016年7月因她与余强强一家不和,被送回娘家,并于2016年9月29日产下一子。因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需要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其先后去余强强家(即马某家)索要多次,但是余强强一家一直没有给。2017年1月27日晚上,她与父亲秦建筑去余强强家再次索要户口本和结婚证,并提去了一桶尿水。到余强强家后,在厨房碰见余强强母亲马某后就舀了一勺尿水浇在马某的头上,马某用手挡了一下,然后其与马某均从廊台跳到院子里,并互相厮打。后马某双手将剩余半桶尿的尿桶和马勺提到院子外面,她随后进了上房,将贡桌上的东西掀翻,余强强见状其推倒,并在脸上打了几巴掌,她在余强强脸上抓了几把后就跑到厨房将煮的肉倒在院子里,并站在院子和马某对骂。同时马某还骂秦建筑,秦建筑也就回骂马某,马某就用手去挖秦建筑,秦建筑用手拦着,并将马某的手拉着拧了一下,然后向前将马某推了一下,后被周围的人劝开了,马某就称自己手疼,大家就再没有打。4.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儿媳安某生了第二个孩子,在腊月二十七的时候来要户口本给孩子上户口的事情发生矛盾,家人没有给。2017年1月27日(腊月三十),他与儿子余强强、亲房家的堂弟余小中、余某3、侄子余宏科还有亲戚王某给他父亲接纸后就在其家中喝酒时儿媳安某和继父秦建筑到家中,秦建筑一直在院内站着,安某进厅房把桌子上敬献的东西全部打翻后就出去了,他也从厅房出来站在廊台上看见安某在院子里骂人,马某也回骂安某和秦建筑,并和安某互相推搡。此时他接了个电话,只听见马某喊着说胳膊疼,抬不起来了。马某和秦建筑站的很近,他挂了电话后就从厅房台阶上跳下去查看马某的胳膊,马某说是秦建筑拧伤的。他将马某扶进厅房后,发现马某胳膊不对劲,就拨打电话报警。5.证人余强强的证言,证实安某与马某的婆媳关系不睦,安某要给第二个孩子办理出生证,需要结婚证等证件,但是因为第二个孩子出生的问题双方发生过矛盾,一直没有给安某相关证件。2017年1月27日晚上八点左右,家人和亲房余小中、余某3、余宏科、王某等人在家中喝酒吃饭时,安某和她继父秦建筑到其家中闹事,将来时提的半桶子尿水舀了一勺倒在马某的头上,马某拦了一下,安某就与马某互相撕扯推搡。在厮打的过程中,安某从厨房的台阶上跳到了院子里,马某也跟着跳到了院子了,两人还在一起撕扯,后被大家拉开了。马某就将粪桶子提出大门倒掉了,安某跑进厅房屋里,将桌上供奉的纸、碗筷等物品仍在地上,又将炕桌上的菜也仍了一地。后安某砸完东西后跑去厨房,将煮的一锅肉扔到了院子里。马某倒完尿回来后见状便与安某又撕扯起来,大家看情况不对就将二人拉开了,这时秦建筑和安某就骂其家里人,马某就回骂秦建筑和安某,安某听见马某骂秦建筑,双方再次撕扯,秦建筑边骂边在马某腿上踢了两脚,马某就用手抓着去打秦建筑,秦建筑用手拦马某时,将马某的手捏住猛地拧了一下,马某就喊她的手疼,手抬不起来了,余小中就将马某和秦建筑拉开,就打了110报警,十分钟后民警就来了。6.证人余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余强强的五叔。2017年1月27日晚上去余强强家给去世的大大接纸,当时还有王某、余小中、余某2、余宏科、余强强等人,接完纸后他们就在堂哥余某2家中吃饭喝酒。刚吃了一会就听见马某和安某吵架,其他人就出去看了,他和余小中在炕上坐着。过了一阵,安某进了厅房屋子里,把厅房屋里桌子上献的纸和献果、碟子等东西全部抛到了地上,接着又把炕上的一桌子菜也端着扔了。他和余某2就到院子里,看见院子里有被倒掉的肉和锅,余某2、余强强和秦建筑都在院子里站着,安某和马某两人在厨房门口的台阶上互相推搡,厮打,他和在场的人就把安某拉到院子里,马某还在台阶上,安某就将马某从台阶上拉下来。后两人又互骂了起来并撕扯在一起,秦建筑也凑到两人跟前,三人就团在一起,因院子里的灯光很暗,他没有看清楚具体怎么打的,只是在场的人将三人拉开后马某说胳膊抬不起来了。过了十几分钟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余强强的姑父。2017年1月27日晚上他去余强强家中为岳父接纸,接完纸后就和余某3、余小中、余某2、余宏科等人在余强强家喝酒,刚喝了两杯余强强妻子安某就来了,到厅房把他们看了一眼就去厨房和马某吵了起来,他们就都下炕并出去看,看见安某与马某两人用手互相乱挖乱打,他们就将两个人拉开。后两个都到了院子里,余强强和安某在院子里又撕扯在一起,余强强一直用手拦着安某,后来被大家拉开了,安某就跑去了厅房屋里,将桌子上献的纸和献果、碟子全部抛在地上,炕上放的一桌菜也全部端着仍在院子里,后来又到厨房将一锅正在煮的肉端着倒掉了,他见这情况就走了。他在的时候秦建筑一直在北面的院子里站着,没有打架也没有劝架。8.证人余某4的证言,证实他在村里开了一家诊所,马某的左手从没受过伤,也没有在诊所就诊过,也未听说马某受过伤。9.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她与儿媳安某的关系不好,安某准备要给第二给孩子办理出生证,要家里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她及家人都没有给,矛盾就越来越大。2017年1月27日(大年三十)晚上七点多,安某到她家厨房里说还有心思吃肉,把她吓了一跳,安某就把提来的一桶子粪水舀了一马勺泼在她的头上,她用手一拦,将马勺打了出去,安某趁着她闻身上的味道时在她脸上抓了两把,她就推着挡安某,安某没有站稳跳到了院子里,她也跟着跳下了院子里,并将粪水桶和马勺提出院门倒着扔在门口了,在她倒粪水的时候安某跑进了厅房屋里,将桌子上的贡品和东西全都打着抛在了地上,她就准备去抛安某屋里的东西,走到院子里时安某也跟过来,并追着打她,在场的人就将她们两个拉开后,安某就一直骂她及家人,她也回骂安某,安某将她下巴抓伤,她就边躲着边骂安某和安某父亲秦建筑,后来她和安某在厨房门口的台阶下互相抓着打的时候,秦建筑过来在她的腿上踢了两脚,她就放开安某用手去挖秦建筑的脸时,秦建筑将她的左手用力拧了一下,她就感觉到疼,并叫喊。他儿子余强强和侄子余宏科就把她和秦建筑拉开了,并将秦建筑拉倒大门口。后她丈夫余某2听见她胳膊疼,就打110报警了。10.被告人秦建筑的供述,证实他是安某的继父。余强强一家人对安某不好,双方一直有矛盾,在安某怀第二个孩子七个月的时候被余强强一家赶出家门,并且不管不问,安某一直在娘家并且将孩子生下,因为要给孩子办理出生证,需要余强强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但是余强强家一直没有给,大家都很生气,想着也不让余强强家好过,于是在2017年1月27日晚上7点多,他陪女儿提了一桶尿水去了余强强家。到余强强家后,她和安某就进了余强强家院子,余强强妈马某正在厨房炒菜,安某将尿桶放在厅房门口后进厅房屋里转了一圈,出来后提着尿桶去厨房找马某闹事,两人在厨房门口骂了起来,安某从尿桶舀了一勺尿水泼在了马某的头上,两人就互相撕扯在一起,在互相撕扯的过程中二人从厨房门口的台阶上跳到院子里,马某没有站稳,摔倒在院子里。马某站起来后就和安某又撕扯在一起,安某把马某脸上抓了几把,大家将二人拉开,马某就去把尿桶提出了大门口外,安某这时也气冲冲的进了厅房,他一直就在院子里站着,听见了厨房屋里有东西被砸碎和抛落的声音和安某与余强强吵闹的声音,过了一会安某出来跑到厨房把一锅肉端着倒在了院子里,马某见状便辱骂安某,并骂他是”河南侉子”,安某听见马某在骂他就上前扇了马某一巴掌,马某用手乱抓他的脸,他便闪躲,但是马某追着打他,他就用手拦马某打他的手,最后马某在他鼻子上抓了一下,这时余宏科就过来将他的衣服抓住,余强强用手边推他边用拳头打他,其他人将他们分开后,他和安某在院子里,马某被拉到了厅房屋里,后来就听见马某说她的胳膊断了。过了一阵警察就来了。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秦建筑指认2017年1月27日晚其与马某发生厮打的地方系余强强家院子。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3.病历材料,证实马某于2017年1月27日受伤后经天水四○七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并住院6天。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成年人。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建筑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于2017年1月28日主动到华歧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电话通知均能主动到案,于2017年4月13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有附带民事原告人马某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医药费票据3张,证实马某受伤后于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在天水四○七医院治疗6天,共花费3749.0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建筑遇事不冷静处理,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秦建筑辩解她没有殴打马某,马某的伤不是他打伤的,经查,秦建筑与马某撕扯在一起,马某用手挖秦建筑的脸时,秦建筑将马某的手捏住拧了一下致其受伤,故其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家庭婚姻矛盾引发,且被告人秦建筑的犯罪较轻,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秦建筑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建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秦建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219.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素梅审 判 员 甄 瑾人民陪审员 卢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