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义琼与覃显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琼,覃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琼,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吴飞跃,金堂县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覃显国,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义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显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覃显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显国赔偿张义琼220**.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元,执行费2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覃显国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