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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俊男与王长树、邱存娃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邱存娃,王长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313号原告刘俊男,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邱存娃,男,66岁,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王长树,男,60岁,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男与被告邱存娃、王长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男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