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俊男与王长树、邱存娃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邱存娃,王长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313号原告刘俊男,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邱存娃,男,66岁,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王长树,男,60岁,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男与被告邱存娃、王长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男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