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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士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宽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士宽,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士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士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士宽的妻子李某1及儿子朱某2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60000元。朱士宽领取该赔偿款后将钱款转移,拒不向李某1的父母李某2、王某支付二人应得的份额。为此二人诉至濉溪县人民法院。2009年7月7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朱士宽给付二人赔偿款110750.67元,但朱士宽一直外出打工,拒不执行此判决。2017年1月6日,朱士宽执行法院判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士宽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士宽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士宽的妻子李某1及儿子朱某2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解,肇事方赔偿朱士宽、李某2、王某各项经济损失360000元。朱士宽领取该赔偿款后将钱款转移,拒不向李某1的父母李某2、王某二人支付应得的份额。其后,李某2、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支付应得赔偿款142630元。2009年7月7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朱士宽给付李某2、王某赔偿款110750.67元。判决生效后,李恒运、王秀侠向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朱士宽一直外出打工,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濉溪县人民法院以朱士宽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12月8日将相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另查明:2016年12月28日,朱士宽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17年1月6日,朱士宽已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士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羁押证明,案件移送函,民事执行卷宗材料,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及协助查询回执,款物交付单,结案说明,情况说明,证人朱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朱士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士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士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履行本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朱士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士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黎文彬审 判 员  丁 峰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