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志国、陈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陈素香,陈育林,陈育茂,黄美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素香,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育林,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育茂,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美识,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张志国与陈素香、陈育林、陈育茂、黄美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陈素香、陈育林、陈育茂、黄美识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志国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志国的债权为291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