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崇贵与被告张义秀、张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贵,张义秀,张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民初411号原告:李崇贵,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张义秀,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张守全,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李崇贵与被告张义秀、张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崇贵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东独任审判。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张义秀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崇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义秀、张守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崇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义秀、张守全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0元以入利息3900元,共计2639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李崇贵与张守全是亲戚关系。2016年8月25日,张义秀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崇贵借款26万元,并约定还款时按年利息3%计算利息,张义秀向李崇贵出具了借条。借款约定时间到期后,李崇贵多次催收,此后张义秀均以其工程款未收到为由拖延归还。现在二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已外出务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李崇贵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张义秀和张守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张义秀与张守全原是夫妻关系,李崇贵与张守全是同母异父的兄弟。2016年8月25日,张义秀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崇贵借款26万元。张义秀向李崇贵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崇贵现金贰拾陆万元(260000.00元),年息按借款金额3%计算。借款人张义秀,2016年8月25日。此后经李崇贵多次催收,张义秀均以其工程款未收到为由拖延归还。2016年11月,李崇贵了解到二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已外出务工,为此,李崇贵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明,张义秀和张守全均是再婚,双方于2012年10月23日补办了结婚证。2016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离婚。张义秀和张守全女儿张瀚丹,现年21岁。上列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身份信息,张义秀出具的《借条》原件,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义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崇贵借款,李崇贵依约定向张义秀提供了借款260000元现金,属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崇贵请求张义秀给付260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崇贵同时要求二被告给付六个月的占用资金利息3900元。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年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认定。李崇贵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该债务发生在张义秀与张守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守全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李崇贵请求张守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张义秀和张守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义秀和被告张守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崇贵借款本金260000元和至2017年2月24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900元,共计26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被告张义秀和被告张守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何俊超人民陪审员 郑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