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映辉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映辉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映辉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临浦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何彦,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映辉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映辉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249号,执行依据:(2015)连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