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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葛志煌与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煌,鞠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2223号原告:葛志煌,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晋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炜,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葛志煌与被告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葛志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志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1,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6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形式将该款交付被告。为此,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等对借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情况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鞠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11日止,逾期还款15日以内的,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逾期还款15日以上的,另加收按每日千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且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出借人)、被告(借款人)和案外人上海耀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另行约定上述借款的利息按每月2%计算,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当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从原告处收到借款3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为由诉至本院。为本起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保证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现被告未根据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按每月2%计算,该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原告计算数额无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远超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降至按每月2%计算,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支出,双方明确约定由被告负担,本院根据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及本案的具体案情、标的额等酌情支持律师费损失3,000元。被告鞠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鞠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葛志煌借款本息合计31,800元;二、被告鞠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葛志煌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鞠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志煌律师费损失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鞠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秉璋审 判 员  常 忻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