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9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胜琴与洪景学、段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琴,洪景学,段胜利,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81号之二原告:高胜琴,女,生于1974年10月21日,汉族。被告:洪景学,男,成年,汉族。被告:段胜利,男,生于1987年3月3日,汉族。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高胜琴与被告洪景学、段胜利、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胜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胜琴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景学、段胜利、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琴撤回对被告洪景学、段胜利、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胜琴负担。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