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花开富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花开富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52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江,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花开富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万寿南路易九国际广场A区*楼。法定代表人:张香朋。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花开富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雨审 判 员 李宗洪人民陪审员 连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