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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静与被执行人张宝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张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88年06月05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张宝成,男,汉族,1984年05月24日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张宝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张宝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静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