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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张照华、胡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张照华,胡红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9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六条路鸿峰小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南二十六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照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道义三村4-93。被执行人:胡红琳,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道义三村4-93。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张照华、胡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照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黑龙江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案在审理时保全查封的张照华所有的湖北华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240万元股权的查封并申请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照华所有的湖北华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240万元的股权的查封。二、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静涛审判员  孙钦刚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