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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刘金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刘金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461号原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6号。负责人:孙洪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德进,吉林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海,男,1955年7月1日生,满族,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金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利宏代理审判员  张泽君代理审判员  付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