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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友河、纪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河,纪悦凤,卢永春,王恩英,高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91号申请人: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纪悦凤,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卢永春,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王恩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高华虎,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悦凤卢永春王恩英高华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工资过付给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宣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