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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成仓与被执行人高云侠、吕来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仓,高云侠,吕来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61号申请人杨成仓,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云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吕来锁,男,汉族。申请人杨成仓与被执行人高云侠、吕来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来锁自觉履行案件款及利息,共计3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