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广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广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4956号原告:北京中广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905。法定代表人:尹忠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该公司职员。原告北京中广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佣金9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26日。前述合同届满后,双方于2015年7月27日续签《销售代理合同》,第四条载明:“委托期限自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销售代理服务内容:外围或异地渠道分销”;第五条(二)乙方义务载明:2、乙方带客户至甲方销售现场,需经过以下程序证明客户的有效性……。第七条代理佣金和结算方式1.2载明“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限内实现的总销售额(以天诺认购且足定为准),按代理费率为系数计提代理佣金,具体如下:1、别墅产品:月售1套,按销售额3%计提代理佣金……”。《销售代理合同》履行期间的2015年9月20日,原告介绍并带客户李扬到被告位于天津宝坻“合生·京津新城”现场销售中心,由被告的销售代表李双接待,并陪同李扬实地考察熙园441号别墅,后相关人员在被告制式“合生创展天津区域渠道推荐客户来访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在“合生·京津新城”的客户网上报备系统(天诺系统)中进行了录入。原告介绍的客户李扬于2015年10月3日先签约购买被告开发的“合生·京津新城”顺园735号别墅,因客观原因李扬与被告协商又调整为购买熙园441号别墅,建筑面积388平方米,总价款约330万元。根据原、被告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第七条代理佣金和结算方式第3.1代理费结算条件:在甲方与买方签署了《销售代理合同》且已付清首付款……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销售经理杨旭及分公司副总经理均告知,该笔代理费结算已经进入被告内部审批流程,尽快给予原告结算佣金。2016年,因被告区域公司的领导层及管理人员变动调整,原告与被告新任营销总监陈海峰接洽,陈海峰表示知道该笔佣金事宜,还在走流程。2017年3月,原告再次与陈海峰联系催促结算佣金,其明确表示不予结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销售代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佣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000元佣金为基数)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原、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属实。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佣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销售代理合同》一份;2、合生创展天津区域渠道推荐客户来访确认单一份。3、天诺销售软件系统打印件一份。4、录音材料一份。5、微信记录三份。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7日,原告(乙方、受托方)、被告(甲方、委托方)经过协商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条,委托服务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合法开发的位于天津的合生·京津新城项目销售代理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转委托任何第三方。……3、销售代理合作范围(或面积)为:项目别墅、高尔夫公寓及多层、高层住宅。……第四条,委托服务期限及销售代理服务内容:1、代理委托期限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销售代理服务内容……2.4外围或异地渠道分销……第七条,代理佣金和结算方式,1、代理佣金,1.1、乙方为甲方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并提取相应的销售代理佣金。销售代理佣金按本项目所售部分的合同签约金额计算。合同签约金额指甲方与相关买受方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时所确定的合同成交总金额。实测面差款不再进行结算。1.2、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总销售额(以天诺认购且足定为准),按代理费率为系数计提代理佣金,具体如下:1.别墅产品:月售1套,按销售额3%计提代理佣金;……3.代理费结算、发放约定,3.1、代理费结算条件,在甲方与买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1)一次性付款客户:已付清首付款;2)分期付款客户:已交清首期款;3)按揭贷款客户:已交清首付款并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材料,办理了贷款手续后,即视为乙方销售成功,此时方可结算代理费。……3.2、代理费结算方式,按照客户房款回款进度进行佣金结算,即全款到账时支付佣金全额的95%;单笔房款到账,按累计已支付房款比例,进行对应比例佣金支付。代理期开始后,次月10日前甲方需与乙方确认上一个月的销售总额及确认上一个月应计提的代理费。在双方确认后次月最后一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代理费金额进行结算。……3.3、代理费付款方式,以上付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在付款时,乙方须开具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中介服务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一些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9月20日,带客户李扬(手机号码:137××××1302)到被告位于天津宝坻“合生·京津新城”现场销售中心,实地查看了本案涉诉房屋京津新城上京熙园441号别墅后,李扬、原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的工作人员,分别在合生创展天津区域渠道推荐客户来访确认单上来访客户、渠道单位销售代表、开发单位销售代表、开发单位确认处分别签名确认。随后,原告在被告的“合生·京津新城”客户网上报备系统(天诺系统)中进行了信息录入。2016年1月31日,李扬和一案外人共同与被告就本案涉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该房屋建筑面积388.90平方米,单价8328.97元,总价款3239136.00元。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李扬和上述案外人、被告均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代理费未果,故来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销售代理合同、合生创展天津区域渠道推荐客户来访确认单、天诺销售软件系统打印件、录音材料、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销售代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带客户李扬到被告位于天津宝坻“合生·京津新城”现场销售中心,实地查看本案涉诉房屋后,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操作。此后,李扬和一案外人共同与被告就本案涉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且李扬和上述案外人、被告均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由此可见,原告已按照《销售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为被告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义务,故被告也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相应代理费的义务。据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代理费,理由充分,但请求的代理费99000元数额有误,应以本院核算的数额为准。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得代理费为:3239136.00元×3%=97174.08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000元佣金为基数)的利息,因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且被告不同意支付上述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广德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人民币9717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案受理费2264元,已减半收取1137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负担1000元。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笑一、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须知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