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君与刘如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刘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殷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907126561被执行人刘如春,男,197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丁栾镇中刘师古寨村。身份证号:410728197212206039本院在执行刘君申请刘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刘如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