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4552钱燕芬与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燕芬,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552号原告:钱燕芬,女,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泉镇裕村。法定代表人:杭磊。原告钱燕芬诉被告无锡锡顺工量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钱燕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燕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燕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燕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翎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