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甲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甲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86号申请执行人吕甲某,女,201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吕已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某某,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甲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甲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 霄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