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震诉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初159号原告:黄震。被告: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巢湖市紫薇路与渡江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2334869-2。法定代表人:王明录,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磊晨,该大队党总支委员、一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倪修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2日,原告黄震不服被告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震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震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琴审 判 员 周安俊助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