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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与孟玉刚、吕二女、李永刚、李春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孟玉刚,吕二,李永刚,李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邓旭燕,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鑫,系该分行磴口县东风路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孟玉刚,男,汉族,1960年4月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吕二女,女,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李春东,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住磴口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诉孟玉刚、吕二女、李永刚、李春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磴纳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玉刚、吕二女、李永刚、李春东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