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忠垣与郭小海、张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垣,郭小海,张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10号之二申请人许忠垣,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郭小海,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村民,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张珺,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金鑫小区。关于申请人许忠垣与被执行人郭小海、张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执行员 孙永平执行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