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婪、王国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婪,王国松,王国顺,王宏阳,王国华,王正发,郭宗清,吴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婪,男,1954年2月9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松,男,1965年1月10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王国顺,男,1957年11月18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王宏阳,男,1951年10月16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王国华,男,1950年8月19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正发,男,1978年6月3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郭宗清,男,1962年6月9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吴程明,男,1973年9月12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国婪、王国松、王国顺、王宏阳、王国华、王正发与被执行人郭宗清、吴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54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赖春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