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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兴平市瑾哲热镀锌申请执行罗刚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瑾哲热镀锌钢管大棚厂,罗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瑾哲热镀锌钢管大棚厂。负责人:李优点,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刚群,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兴平市瑾哲热镀锌钢管大棚厂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刚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搭建蘑菇棚的费用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执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