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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丛刚与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丛刚,任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05号原告:刘丛刚,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俊,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被告:任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丛刚与被告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刘丛刚承担。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