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3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敏,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5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敏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以购买电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骠骑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5090元。2、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车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金捷车饰精品店,以汽车贴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200元;骗取被害人冯某小米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400元。3、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百里奚路光彩市场德鑫汽车装饰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850元4、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光武路与车站路交叉口龙翔广告彩印店,以做广告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甲华承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825元;骗取被害人武某长虹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360元。5、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百里奚路光彩市场小旭汽修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大雄鹰牌电动车一辆和步步高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4100元。6、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百里奚路光彩市场快修快保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3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2步步高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1100元。7、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车管所附近快车道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安琪儿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500元。8、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长江路长兴汽修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500元;骗取被害人鲜某小米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720元。9、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长江路小郑汽修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2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2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步步高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6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多次以购买电动车或修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电动车或手机等据为己有,后以较低价格卖掉。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2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以购买电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骠骑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5090元。该车已退还被害人。2、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车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金捷车饰精品店,以汽车贴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200元;骗取被害人冯某小米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400元。3、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百里奚路光彩市场德鑫汽车装饰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850元4、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光武路与车站路交叉口龙翔广告彩印店,以做广告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甲华承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825元;骗取被害人武某长虹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360元。5、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百里奚路光彩市场小旭汽修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大雄鹰牌电动车一辆和步步高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4100元。6、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百里奚路光彩市场快修快保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3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2步步高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1100元。7、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车管所附近快车道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安琪儿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500元。8、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长江路长兴汽修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500元;骗取被害人鲜某小米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720元。9、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敏窜至南阳市长江路小郑汽修店,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2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2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步步高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600元。被告人共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074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敏供述:2015年8月,我在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一个买电动车的店里,说要买车子钱不够。让店里一个女的跟我回家拿钱,到一个小区后我以拿钥匙为由,把该女的车子骑走,我把车子骑到市区东一个修车处卖了850元。2016年10月份一天下午,我坐车到车站路与光武路口一家广告彩印店。我说要做广告,老板要定金,就让一个年轻小伙骑电车带我一起回家。到一个小区门口,我借口找钥匙,手机没电,就借他的电车和手机骑车跑了,骗了绿色的电车和白色的手机。电车以350元卖给收废品的,手机是快递发走,代收货款;又一天,我坐公交到光彩市场闲逛,发现一家汽车装饰门店,我告诉老板车坏在路上找人过去修。他让一个伙计骑车带我开车。走到一栋楼下,我借口拿钥匙就骑着电车跑了,这是一辆白色的。电车以400元卖给一个修电车的;一天,我坐公交到车站路建设路口汽配城一家汽修店,以修车理由骗取店内一伙计一辆红色台铃电车和一部VIVO手机。电车以400元卖给一家修电车的,手机快递发出;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到车站路与建设路汽配城,也是以修车理由骗取店内一伙计一辆灰色踏板电车和一部小米手机。电车以400元左右卖给路边一男的,手机快递发出;11月份,我步行到长江路加油站附近长兴汽配门店,以修车名义骗取一辆白色电车和一部白色手机。电车以210元卖给一家修电车的,手机快递发出;12月初,我到长兴汽配对面一家汽车喷漆店,以修车名义骗取一辆紫红色英克莱电车和一部VIVO手机。电车以180元卖给一收废品的;10月中旬,我到车管所附近,在一家“快车道”门店以修车为由骗取一辆灰色电动车,以80元卖给一修电车的。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甲陈述:我在光武路口车站路经营广告彩印。10月份一天,我在店里干活。一个男子说要做广告,又说做广告的U盘在屋里。我就让伙计骑电动车送他去拿。送到地方他又借伙计手机打电话,伙计在路上等他,后来知道受骗了。电动车是绿色华承摩托样式,新的白色长虹手机。(2)被害人陈某陈述:我在光彩经营德鑫汽车装饰。10月19日,我在店里。一个男子到店说他的新车需要贴膜,车在路边停车,店里的伙计就骑电车和他一起去开车。他让伙计等着,骑电车找钥匙去。走了两小时伙计回来说那人不见了,我们知道受骗了。英克莱白色电动车(3)被害人张某陈述:11月16日,一个男子到我光彩汽配城的快修快保店,说车坏了准备在这修,要求店员把他送过去开车。我就让王某2骑电车送他,过了一个小时,王某2自己回来了,说那男的让他送到一个家属院后,说去接个人还说手机没电,要走了手机骑着电车出去了。等半天不见人,意识到被骗了。枣红色踏板台铃踏板电动车,VIVO手机(4)被害人冯某陈述:我在棋牌成金捷汽车装饰打工。10月18日,有个男子到门店说要贴膜,他让骑电车送他去开车。我就带着他到一个家属院,他说要去接个人还说手机没电了。他要走我的手机骑着电车走了。我等了半小时不见人意识到被骗了。台铃牌棕灰色踏板电动车,小米2手机。(5)被害人方某陈述:我在长江路经营长兴汽修。12月初,我听店里人说有个男子到店,他说车坏了要在这维修,要求店里找人送他去开车。伙计鲜某骑电车送他,到了一个小区,他说车钥匙在老婆处,又说手机没电了,就那伙计的手机打电话骑着电车走了,一直没回来,伙计才知道被骗了。银白色台铃踏板电动车,小米2S手机。(6)被害人郑某1陈述:我在长江路经营小郑汽修。12月10日左右,一个男子到店说车门被划过了,需要喷漆,让找个伙计送他去开车。我让伙计卢某骑电车送他,一个小时候后,伙计说电车被骗走,手机也被骗了。红色台铃踏板电动车,白色VIVO手机(7)被害人翟某陈述:我在车管所南边经营“快车道”修车店。12月20日,我在店里修车,一个男子到店说车坏了需要喷漆,让找个伙计送他去开车。我让伙计王玉照骑电车送他。过了两小时候伙计还没回来,我打电话手机在店里。我开车去找他,他说男的骑电车回家拿钥匙,我感觉上当了。安琪儿蓝色台脚踏式电动车(8)被害人李某陈述:11月3日,我在光彩市场小区汽修店干活,一个男子称车被撞了,叫店里安排人送他去开车一会过来修。老板让我骑电车送他,走到一个小区,男子说住楼上手机也没电了,我把手机给他,他让我等会就拿着手机骑着电车走了。等不见他我觉得上当了就报警了。黄色大雄鹰牌踏板式电动车,玫瑰金步步高手机。(9)被害人高某陈述:2015年8月2日,我骑着同学的电车在学校门口,一个男的问我电车在哪买的,我带他去卖电车的地方。他看了电车后说回家拿钱,让我送他到一个小区,他说借媳妇孩子,就骑着电车走了留给我一个电话。我等半天不见回来,感觉被拍骗了就打110报警。8月9日下午,我路过一个修车铺发现被骗走的电车又报警,并核对电车的发动机号,确认时被骗走的电动车。3、证人孙某证言:我是一修车铺老板。前几天一个男子气了一辆电动车要卖给我,称发票在家,他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李敏)和电话,我看是他本人,就以1500元收了。后车主带着发票过来了,骠骑蓝色电动车。4、鉴定意见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6)258号、(2017)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两次对电动车和手机价格认定为4370元、11285元。开封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卞新刑字(2015)0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对骠骑电动车的价格认定为5090元。5、书证(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于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3)抓获经过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于2016年12月19日抓获网上逃犯李敏。(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5年8月3日被告人以购买电动车为由将高某的电动车盗走。该案以盗窃案立案。2016年12月26日撤销。(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被害人经辨认骗取其电动车的是李敏。(6)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7)指认犯罪现场照片(8)托养协议证实被告人之子被项城市福利院暂时托养。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敏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7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李敏的犯罪性质、犯罪次数、犯罪数额、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二、责令被告人李敏退赔被害人赵艳峰1600元,退赔被害人陈永德850元,退赔被害人王明825元,退赔被害人武光洋360元,退赔被害人李浩冉4100元,退赔被害人张立芬1300元,退赔被害人王泽1100元,退赔被害人翟德超1500元,退赔被害人方红斌1500元,退赔被害人鲜超艺720元,退赔被害人郑灵安1200元,退赔被害人卢建雄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姜 南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