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潜江市南浦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潜江市南浦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鄂96执10号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南浦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潜江市南浦饭店:关于你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03号民事判决确定:潜江市南浦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潜江市南浦饭店停止侵犯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并赔偿因侵犯商标权所受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1845.5元,共计41845.5元;潜江市南浦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受经济损失10000元;潜江市南浦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潜江市南浦饭店共同承担一审诉讼费4000元、二审诉讼费4000元共计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潜江市南浦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潜江市南浦饭店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