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吓英、柯尚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吓英,柯尚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吓英,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泉、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尚茂,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榕榕,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上诉人林吓英因与被上诉人柯尚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吓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易胜晖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