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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吓英、柯尚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吓英,柯尚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吓英,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泉、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尚茂,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榕榕,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上诉人林吓英因与被上诉人柯尚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吓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易胜晖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