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005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尚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尚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005号原告: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4295086B,住所地无锡市纺城大道288号D区D30-13号。法定代表人:蒋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萍,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尚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4940011F,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莘周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晨阳。原告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尚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58元,由原告无锡天正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被告吴江尚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48元。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