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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顾某某、张某1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5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人张某1,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被告人张某2,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经预谋,至本市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旁车棚,采用撬锁等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540元斯米特牌TDR874Z型电动自行车1辆。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经民警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但在第一次供述中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后顾打电话将被告人张某1、张某2约至其暂住的本市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张某1、张某2明知民警在上述地址,仍主动至该处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窃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案发地点及被窃车辆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张某2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顾某某、张某1、张某2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张某1、张某2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