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102号原告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888号(德邻企业内)。法定代表人蔡文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艳芸,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2号楼4楼41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