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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力,男,1994年5月17日生,云南省蒙自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郝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云25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郝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提讯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郝力的朋友王某2、王某1在蒙自市紫夜KTV与被害人陈某1等人发生纠纷,后某持刀在紫夜KTV门口将被害人陈某1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原判根据前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郝力上诉称,其行为系防卫过当,请求改判缓刑或监外执行。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郝力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及郝力于2017年1月2日凌晨2时许,在蒙自市文萃路阿房宫水疗会所被民警抓获的经过,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的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王某2、王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郝力对犯罪事实亦有供认在案,所供述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郝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郝力具有的上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郝力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郝力关于其行为系防卫过当,请求改判缓刑或监外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凡审判员 伍朝芬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