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650号原告赵某,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佳玥,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林凯国际大厦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8993F。法定代表人侯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赵某与被告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