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1、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1,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67号申请人杨某1,男,201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监护人杨某2,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被申请人李云,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1与被申请人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皖S×××××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云所有的皖S×××××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董朝方提供担保财产:皖S×××××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