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宏、雷鹤鸣、温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雷鹤鸣,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保135号申请执行人:陈宏。被执行人:雷鹤鸣。被执行人:温艳。申请人陈宏与被申请人雷鹤鸣、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雷鹤鸣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瑞通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雷鹤鸣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瑞通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陈宏申请续行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