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永梅申请执行杨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梅,杨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梅,女,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山水秦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杨宏彬,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临潼区陕缝社区**号楼*楼**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梅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宏彬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永梅人民币30000元,利息7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4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杨宏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永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宏彬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宏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杨永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5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