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迪与黄业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迪,黄业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财保87号申请人:刘迪,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业威,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口市。申请人刘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业威名下的万宁市福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0%的股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海南鸿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及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飞度牌小型汽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05万元的保险单(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万宁市福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海南鸿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飞度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符文瑄人民陪审员 黄亚六审 判 员 陈秋云书 记 员 何媛媛书 记 员 何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