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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冀文录、李桂云、谢亚如、冀轩辉与被执行人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文录,李桂云,谢亚如,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冀文录,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申请执行人李桂云,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镇。申请执行人谢亚如,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冀文录、李桂云、谢亚如、冀轩辉与被执行人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