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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东健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继发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东健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继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东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和通街以东、智通街以西、九龙大道以北区域。法定代表人:袁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继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庆丰庆隆路兴隆围自编68号广庆隆物流中心内A1区50、52档。法定代表人:汤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煌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灿,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民族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东健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继发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6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东健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继发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6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