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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峰与蒋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蒋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出生于1974年11月18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411180414,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教育局住宿区。被执行人:蒋采龙,男,出生于1977年8月13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70813145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家台村十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蒋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