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0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祥林与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林,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0693号原告:梁祥林,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三闸村。法定代表人:沈金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梁祥林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禾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禾合作社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梁祥林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中药材种植收益的应付款1215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551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2015年度中药材种植合同,原告如约支付给被告合同第一款第一条约定的种子款及技术服务费每亩5000元,13.5亩共计67500元。约定每亩保本12000元。2015年10月20日种子收获后,被告给原告在2015年12月支付药材款每亩3000元,共计40500元。现在还下欠121500元未给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种子收割时每亩支付6000元;收获一月内全部付清。但被告收割时没有支付每亩的6000元,收割一月后没有付清药材款,至2015年12月20日仅仅支付40500元,故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主张违约金25515元。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违约引起,故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金禾合作社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6,原告梁祥林方,被告金禾合作社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订单农业种植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优质药用植物种子或幼苗。种子款及技术服务费每亩5000元,签约时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种植收获的所有药材成果(药材种子、根茎花)由甲方全部负责收购......。合格作物的收购价格以甲方当年在本市区域内所签约的所有同品系种植户的平均产值为亩产定量,每亩计价12000元支付......。乙方的种植面积为20亩;适时采收(摘)后,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将所种植的合格成果采收完毕,并向甲方完成实际交授。甲方无正当理由长时间(采收15天后)不积极履行收购义务时,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保管费用(按一人误工给付)。收购结束后......甲方自收购日起一月内全额履行价款支付义务,若有延迟,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迟延的违约金......”原告的实际种植面积为13.5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交付了种子款及技术服务费67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两张。被告为其提供中药材种子,并进行了技术指导。2015年10月,被告金禾合作社提供机械设备对原告种植的药材进行采收,但并未及时将采收的药材成果收购。2015年12月,应被告的要求,原告雇佣案外人朱红的车辆,将采收的药材根运送至被告指定的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被告给原告支付中草药款40500元。其余收获的药材种子一直存放在原告家中,至2016年3月,原告将其余药材种子运送往被告金禾合作社位于本区泰安小区的办公室。至今,被告金禾合作社未给原告支付下剩的药材收益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订单农业种植合同》、《合同补充细则》、收据以及本院依职权向谢军、朱红所做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种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种子款及技术服务费交付被告,并种植了13.5亩中药材。待中药材成熟后,被告未予及时收购,在原告交付种植成果后,被告又未及时足额支付药材收益款,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得收益款为162000元,现被告给原告支付收益款40500元,下剩的收益款121500元,被告金禾合作社应当依法予以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采收完种植成果后,既不及时收购,收购后又不及时付款,已属违约。因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数额适当,被告应按其付款及违约情况承担违约金20655元(162000元x1个月x1.5%+121500元x10个月x1.5%),并按该比例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因被告金禾中药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梁祥林支付药材收益款121500元,承担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655元,以上共计1421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514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小芳审 判 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