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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3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海门市金兴铸件厂、杜金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金兴铸件厂,杜金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36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A座1001A4室,现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黄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海门市金兴铸件厂,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三江村**组。负责人:杜金兴,该厂厂长。被申请人:杜金兴,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门市金兴铸件厂、杜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苏0582民初136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金兴铸件厂、杜金兴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保税区鼎丰铸造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海门市金兴铸件厂、杜金兴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