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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雪立、石冲与被申请人石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雪立,石冲,石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财保19号申请人:孙雪立,女,汉族,住武强县周窝乡。被申请人:石冲,男,汉族,住深州市榆科镇。被申请人:石昭,男,汉族,住深州市榆科镇。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昭的冀T9G2**号小型客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银行存款4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石昭的冀T9G2**号小型客车,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二、冻结刘建东银行存款40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街关营业所,户名:刘建东,帐号:13060004434990)。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孙雪立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彦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