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琼芳、李诗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琼芳,李诗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琼芳,女,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诗诗,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水县。上诉人赵琼芳因与被上诉人李诗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琼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琼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琼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上诉人赵琼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