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琳与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783号原告:李琳,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原告李琳与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琳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