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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文有与韩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有,付桂敏,韩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有,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办事处付堤村。身份证号:410728196211121557被执行人付桂敏,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办事处韩了村。身份证号:410728197208161587被执行人韩爱民,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006081757本院在执行宋文有申请付桂敏、韩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付桂敏、韩爱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