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文有与韩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有,付桂敏,韩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有,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办事处付堤村。身份证号:410728196211121557被执行人付桂敏,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办事处韩了村。身份证号:410728197208161587被执行人韩爱民,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006081757本院在执行宋文有申请付桂敏、韩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付桂敏、韩爱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