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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锋与杨彩军、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锋,杨彩军,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67号之一申请人:戴锋,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杨彩军,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华静,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戴锋与被申请人杨彩军、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彩军、华静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杨彩军、华静所有的价值为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戴锋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彩军、华静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杨彩军、华静所有的价值为7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戴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