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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华与方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方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649号原告:李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方军平,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李华与被告方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