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民初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24号之一申请人:曹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艾某某,男,1974年3月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411**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被申请人艾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411**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艾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411**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期限为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 微信公众号“”